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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先投”可罚款200万,相关法条及处罚-九游会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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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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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未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


1993年成立的某家具制造公司。1997年,该公司不再生产胶合板,转为经营家具制造。2020年9月,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环保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的生产车间虽安装了污染防治设施,但在没有经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使用属于“未验先投”。


环保部门认定该公司的“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公司作出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作出了维持上述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履行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门对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门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同年4月14日,生态环境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4月29日举行公开听证。2021年5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作出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年产10万吨防水材料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通过验收。


2020年8月1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一家建材企业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在生产,建有防水卷材生产线2条、乳化沥青罐2台、改性沥青罐6台,配置2套废气处理设施。经查,该企业“年产10万吨防水材料生产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通过验收。


沈某为环保方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6万元、对沈某罚款5万元的决定。


01

相关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02

相关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案例引用:黄环环保集团、生态环境执行事务、vocs前沿

整理编辑:宁波爱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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