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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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企业是建设项目所有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需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投产、竣工验收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制度要求(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01
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时设计一般程序为前期准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合同。
02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的一般程序包括施工前准备和施工过程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变更或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相关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及生态环境部门复函、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合同等材料为依据,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程序。
03
环境保护设施投运的一般程序包括项目竣工和项目投运。
提醒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注意事项,可查看上一条公众号文章《8个企业自主验收问题,我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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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浙江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