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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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企业开始建设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如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
【第一次公开】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5个工作日内,
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第二次公开】
如:环保设施于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
调试起止日期为12月10日至12月15日。
则调试前12月4日起开始公开调试起止日期。
调试合格后,企业可开始组织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
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现场监测工作,监测机构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组织验收工作组会议,专家提出验收组专家意见
企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完善
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
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组卷形成最终验收报告
公示验收报告。
编制完成后,公开验收报告,
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即四周)。
【第三次公开】
登陆验收信息平台。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
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环境保护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注意事项!!
01
验收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为3个月。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或者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整改的,验收可以适当延期,但验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的时间。
如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一般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时间为2月28日;最迟的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
02
验收范围
目前企业自主验收只针对气污染防治设施;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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